一、严格按照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层层签定廉政责任书,自觉接受监督考评。
二、局领导、庭处领导及执行长应以身作则,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同时抓好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工作。
三、执行人员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私下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四、全局人员及其家属严禁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员邀请,参加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娱乐及旅游、保健等其它高档消费活动。
五、严禁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说情、代邀吃请、代转钱物。
六、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七、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闹事。
八、严禁让当事人、律师等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九、未经允许严禁借用案件当事人的车辆或其他贵重物品。
十、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案件承办人探询案情或查阅案卷材料,不得泄露案件内部讨论情况,不得将案卷带回家。
十一、执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评估、拍卖工作施加影响。
十二、异地执行案件,必须两人以上,外出办案期间严禁与当事人同吃、同住。
十三、严禁私开案件扣押车辆,严禁将案款久存不付或挪作他用;严禁借办案之机托当事人办私事。
十四、不得经商,不得在任何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十五、严禁为当事人介绍律师,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干预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移交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