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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县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14-08-15 22:47:24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机关工作纪律,保证工作人员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现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

第一条 请假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休假、探亲假。

第二条 请假时必须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书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请假人到领导处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打电话和委托别人代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无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对待。

第三条 假满上岗当日,须到主管领导处销假。

第四条 请假理由要如实申报,不得借口编造,弄虚作假。

二、审批

第五条 (一)院长请假须经县委主管领导批准;副院长、各庭室科级领导干部请假,必须经院长批准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离岗。

(二)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假由庭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假由主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十天以内假期由院长批准。履行请假手续后必须报院办备案。

(三)请病假三天以上的必须附医院病假证明。

第六条 休假由各庭室在年初根据本庭室工作情况制定工作人员休假计划,报办公室统一安排。职工年休假严格按《黄南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规定》执行,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从本人带薪年休假天数中扣除请假天数后,确定带薪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假满不能按时回单位的,视情况由审批权限者定。

第八条 探亲假

(一)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十五天。

(二)已婚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二十天。

(三)已婚人员四年可探望父母一次,假期二十天。

(四)探亲假期均不包括路途,视探亲路途远近适当给路程假。

第九条 婚假

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男25岁,女23岁),可享受晚婚假十五天(不计入事假),男女有一方不到晚婚年龄而结婚的只享受婚假三天。

第十条 产假

(一)产假为九十天(包括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一百八十天

(二)怀孕流产的,须有医疗部门证明,按十五天给假。

(三)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丧假

直系亲属去世,给丧假七天。

第十二条 假期计算

假期中如遇有法定假日(双休日、元旦、五一、十一、春节等传统节日),假期顺延计算。

第十三条 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严格按照《黄南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第五条执行,当月病事假超过5天的不享受当月加班工资。同时,

三、考勤

第十四条 各庭室负责人负责本庭室的考勤工作,做到逐日逐人考勤。每月向办公室通报一次,年终进行汇总通报。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经审批后休息日加班,可以折扣相应事假天数或补休。

第十六条

(一)上班后正点不到岗者为迟到。下班前十分钟离岗者为早退。迟到、早退累计五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二)无故不请假或者未按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报办公室备案的一律视旷工,旷工一天扣当月工资80元,并且不能享受当月加班工资。

(三)无故不参加学习、会议的,每次扣发工资50元,迟到、早退扣发工资20元。

(四)扣发工资,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人员从下月工资中扣除并交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工作人员福利、奖励,账目要求清楚,每半年对使用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年底对全年的所扣数额及使用情况向全体人员公布。

四、本制度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张志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