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我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现金管理
第一条:存放的现金不得超出银行规定的限额,根据现金使用情况,支出多少提多少,随用随取,日清日结,做到库存现金要和账面余额一致。
第二条:对收取的现金,统一使用财政局指定的票据。
第三条:支出现金一千元为限额,超过一千元以上的,一律用转账支票支付。在办理退费时,对当事人个人实行现金退费,对于单位,原则上用转账支票进行退费。
第四条:不准私自将现金借给他人。本院干警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借现金的,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借用。
第五条:财务人员要及时整理票据并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日结,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二、退费及往来账管理
第六条:当事人退费由承办人签字后,再由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退费。
第七条:退费时必须向财务提供收款收据,以及裁判决文书及有关资料(口头裁定的要有复印件)。
第八条:各业务庭室在外通过银行划入我院账户诉讼费、案件款及其它款项时,应及时告知财务室。
第九条:发还案件款时,应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案件款往来通知书,经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核,报院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账务流程管理办法
第十条:财会人员应将当月发生的各类业务票据,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逐笔登入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同时将收入、支出和往来票据转交会计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员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科目分别登记明细账和往来账总账。
第十一条:经费账、诉讼费收入账,案款账和其它各类附助账结账时间统一为每月25日,会计账务处理完成后,会计要进行对账确认,以确保会计资料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严格依据账簿记载的财务数据汇总编制财务报表,送交院长签字后,分别送财政局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要廉洁奉公,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对自己做过的账目,经得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并根据固定资产增减、转移、报废的凭据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凡购进的固定资产,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注“固定资产已登记”字样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报销,监督固定资产账必须账在物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
五、票据、报表、财务资料的管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加强各类票据的管理,做好票据的登记领用手续,坚持交接核实无误后换新票据。
第十六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被盗,财务印章与支票要分开保管,确保现金,转账支票的安全。
第十七条:对记账凭证、账册、报表、票据存根、工资表、通知单、谁主管谁负责,要及时装订成册分类保管,年终统一整理登记归档。
六、支出报销审批
第十八条:各类报销要做到日清月结,各庭室负责人及时督促本庭室工作人员及时报销账目,不得累积不报。
第十九条:各类报销按经费审批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持票人报销的各类票据必须是正式的税务发票和财政部门印发的正式票据。
第二十一条:购物发票必须具备时间、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合计大小写金额,购货单位名称要和发票字体一样,不具备上述要求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报销人需按规定和要求在报销凭证上实事求是填写有关报销内容,由主管院长签注意见后,经会计员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得超出标准报销。各庭室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先征得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长同意后签报《出差审批单》在办公室登记备案,副院长出差必须先征得院长同意。工作人员因公抽调在3天以上的,须由主管院长报请院长同意,出差期间差旅费报销必须附相关抽调文件。出差返回后需在十日内按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差旅费。报销时除提交与出差有关的报销票据外,还须同时提交主管院长批准的《出差审批单》,经会计员严格按出差标准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没有特殊、紧急公务,不得乘坐飞机,确有紧急公务需乘坐飞机的,需事先呈报院长批准。在出差期间需改变原定时间、地点的,应经院长批准,擅自绕道,去与出差任务无关地点,或延长时间的,费用自理。出差返回后,凭票经会计审核签字,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差旅费报销标准根据《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工作人员到达一类地区即西宁、海东地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20元;二类地区即县内下乡和尖扎县出差每人每天补助25元; 三类地区即河南县、泽库县和海西、玉树、果洛部分地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0元;工作人员出差到西宁,每人每天补补助公杂费5元;汽车司助人员在州县境以外长途出车,每人每天另加伙食补助费5元;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实销,不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住在亲友家或者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七、审批范围、程序及权限管理办法
所有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上经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专项款的支出必须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日常办公耗材及公务接待物品的购买必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指定店铺签字购买,并要定期结算支付。未经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签字的一律不予结算支付。
第二十八条:各类经费支出项目中, 3000元以下的,由主管副院长审批,并要向院长进行汇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请院长审批;借用公款仅限于公务活动,先由借款人写出借款事由及借款金额后,按借支审批权限报批,事后应及时结算。逾期30天不还,可在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办公费、会议费、购置费先由承办部门报审批表,批准后才可凭发票报销,院长对本院全部经费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行使管理与监督权,直接对各项费用支出进行审批报销。
第三十条: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根据接待对象所持公函,如实签写接待清单,由主管院长审批。接待费用的支出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燃料费严格实行油料审批与开票分离制度,并半年进行一次核对清算。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经办人出据正式税务发票和凭相关票据及附件,经财务核实后报院长审批报销。
第三十二条:公共设施维修由办公室填写《维修计划审批表》,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维修,完工报销时,经办人凭发票,经财务审核后报院长审批,方可报销,凡支出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需提交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后批准报销。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拟报销的所有支出单据必须保证其合法性、真实性,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报销时由经办人员在单据上注明具体用途,由庭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行政的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账。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本院财务收支核算的准确性,各部门发生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应在当月报销入账。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当月报销的,应向院长说明原因。报销各种费用时,经办人须签写院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报销单,送财务室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要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八、本制度自2014年1月21日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