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信息时代的大潮下,人民法院如何顺应信息时代变化,推进和深化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法院审判工作效率、公正、透明正遭遇到严峻挑战,我们的司法公信力正遭遇到大众质疑。法院系统要顺应社会主流,不断改革创新,积极采取措施发展法院信息化,以适应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开展审判工作。
【关键词】法院信息化 信息化建设 司法公开 现状弊端 带来益处 突出问题 对策建议
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改变了人们生产、生活、学习、思考的方式,信息化已成为人类社会现代文明的一个鲜明标志,不可阻挡。在信息时代的大潮下,人民法院如何顺应信息时代变化,推进和深化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建设等新科技手段推进司法公开,既是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又是司法实践的有益探讨和创新。信息化建设作为司法公开和服务为民的助推器,对于强化司法为民各项措施的执行落实起着举足轻重的助推作用。
一、基层法院司法公开存在的现状与弊端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的成效和法治的力量,是人民法院孜孜追求的目标。但司法公开不是终极目的,而是为了通过司法公开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营造关注司法公正的社会环境,以此保障司法公正,从而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这也应是司法公开的题中之意。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及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这项工作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对于基层法院来讲,无论是在公开的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还停留在“告知层面”,制约了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1、司法公开严重滞后性。主要表现在:有的人认为实行司法公开是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也有人认为现在人民法院的执法办案已经很透明了,深化司法公开会阻碍正常的审判活动,会干扰影响办案,有损审判机关的权威。其次,在推行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往往只是选择一些部门的性质、权利、义务、职责范围等程序性内容加以公开,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司法公开”原有的一些内容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订,有些新的内容也应加以补充。司法公开不能只局限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的公开,对决策过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解决、对法院人员的投诉、对群众关心的案件进展及处理等一些敏感、热点、焦点问题,也应予以公开。
2、司法公开便民性不足。在审判实践中,多是利用某个宣传日、某项法律出台的时节、开展重大活动的时机进行司法公开,采取发发资料、发发宣传单,设个公开宣传栏的方式。在时间、地点、人员上都不同程度的存有盲区,司法公开也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让某些人了解,对于大部分社会公众来说,还没有被完全吸收。有的虽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校园、社区、厂矿、企业”等活动,做到巡访、下访,却流于形式,只注重一时一事,不能坚持,不善于在每个具体的执法办案活动中去宣传和推介。
3、司法公开形式老套。对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等,应当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探索,不断丰富,不断完善。但在推行司法公开的实践中,一是缺乏调查研究。司法公开工作如何开展,公开范围多大,采取何种最佳方式和途径,如何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没有进行有关研究,致使司法公开工作开展积极性不强,流于形式;二是监督保障机制不明确。目前司法公开工作的实行,依靠的是法院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没有必要的组织、物质条件保障,“司法公开”难以持续、深入地开展。三是结合法院工作不明显。人民法院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但对于如何深化司法公开,落实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怎样通过司法公开促进法院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则思考少、实效差。
4、司法公开效果不理想。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完善司法公开的督促检查机制。至于如何督促、如何考核、考核的标准、责任如何追究则没有规定。同时,基层法院因上级法院对司法公开没有刚性要求,对哪些内容应及时公开、公开的时机、公开的方式方法缺乏底气,导致该公开的没有公开,应及时公开的却错过了时机。加上基层法院自身物质条件缺乏,经费短缺,公开与保密无法界定等原因,制约了司法公开工作开展。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带给人民法院的益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指出,人民群众期望的公平正义,不仅应当是实在的、及时的,还应当是可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这就要求司法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一次创新,以实现网上办案、网上办公为建设核心,全面推进信息化技术在审判、执行、司法行政及信访举报等方面的应用,最大限度发挥了信息化建设服务“阳光司法”方面的积极作用。
1、信息化建设使审判各环节工作高效便捷。基于法院信息化系统,实现审判管理的全方面渗透,提升法官工作的效率。通过安装动态全程管理的案件管理系统,立案、审判、结案、执行、归档等各个环节都纳入其中。案件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录入各类信息,方便查找。利用管理系统的审限提示、催办、报警等功能,促进在审限内及时结案,避免随意延长、中断和中止审限,提升工作效率。同时,还提高审判管理人员的工作效果。利用信息化系统,加强案件流程结点管理。审判管理工作人员对于案件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流程结点的管理上。对立案、分案、开庭、合议、宣判、审限变更、裁判文书的制作和审核、调解、宣判、送达、上诉等各个流程结点,审判管理人员可以明确具体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使案件流程每个结点的操作程序更加规范,时限管理更为严格,有效时限审判全流程“大提速”。
2、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公开。信息化系统的最大特点就是数据传输的高效。利用信息化系统的这一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一系列的便民诉讼措施,促进审判公开透明。我院通过建设自己的互联网网站外发布个案信息、司法文件、案件公告、裁判文书等案件信息,进一步扩大公开透明效应。在法院内部和可以通过在立案大厅、法庭等处设立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对外发布立案受理程序、诉讼风险告知、诉讼常识、法庭纪律、收费标准等信息,宣传法律,指导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3、信息化建设保证程序正当。利用信息化系统的公开、透明等特点,将信息化系统作为监督的手段应用于法院办案的各个环节,促进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通过加强监控系统和科技审判法庭的建设,利用它们全程录音录像和方便传输的特点,发挥考评、监督作用,对法官庭审活动起到了无形的监督作用,也促进法官庭审活动更加规范。通过信息化系统,建立网络信访、监督信箱、投诉电话等功能,增强法制宣传,管饭接受社会监督。这不仅促进了法院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而且搭起了一座与人民群众联系互动的纽带,树立了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法院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法院信息化是推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是提升司法公信的重大战略,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强大推手。但在司法公开的信息化建设中,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依然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1、设想中的期待和实际中的预期落差较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公开工作作出了宏观规划和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应运而生,其对司法公开的建设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可见,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公开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并做出了可操作性的设计,也对未来我国司法公开给予很高期待。但是,法院系统内并不都认为上级对于司法公开信息化的建设设计都是适用于本地域的,因此带来的“打折执行”现象依然存在。就拿我院来说,认为信息化建设也只是“一阵风”,可操作可持续性不强,反而给法官带来了额外的工作量。
2、信息化建设的高要求和现有设施的滞后性存在冲突。司法公开的信息化建设要求从立案到执行各个环节的全公开对法院信息技术与硬、软件设施的建设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各级法院对于信息化建设认识的不同,导致绝大多数法院的既有硬、软件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还相去甚远,特别是中西部的大多数法院,例如我院就可能没有财力去实施这一高费用的建设。这一现实问题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各级法院对上级要求落实的不彻底性。
3、信息化应用能力偏低与司法公开要求很高之间的矛盾。每个法院将面临缺乏既懂网络技术又懂法律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法官、干警们对于计算机的操作水平还普遍较低,特别是一些老法官、老干警和基层法院的法官、干警,信息化的应用能力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还存有很大的差距,这就导致很多法官、干警有抵触情绪。就如我院,老法官占大多数,要想信息化全面运用还需时日,这一现状较大地阻碍了信息化建设的迅速推进,也会削减信息化建设的预期效果。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一矛盾也很突出,因为一般民众的经济条件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他们对于计算机的应用水平和信息化建设的认知程度,与当前司法公开建设的阶段性要求还存在有明显断层。
四、法院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的途径
1、把司法公开与践行群众工作路线结合起来。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抓手,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心。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为民,要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强化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防止和克服旧有的衙门作风,主动与公众开展对话交流,做到重大问题不缺位、关键时刻不失语,通过透明、规范、亲民的司法工作树立司法权威、增进群众情感.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司法公开是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的重要载体,对实体公正也起到有力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中,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产生猜疑,部分原因在于司法信息不够及时、透明。在信息时代,人民法院要破除“怠于公开、选择公开”的陈旧理念,依法全程全面公开司法信息,促进和展现司法公正。
2、把司法公开与推进司法民主结合起来。我国司法权属于人民,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有利于人民法院保障公众权利、回应社会关切,深入推进司法民主。以司法公开保障当事人权利,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维护好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信息时代,每一个新闻事件都可能在互联网上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并形成社会焦点。人民法院对焦点事件应对不及时、不妥当的,将可能导致社会负面评价,并损害司法公信。要改变以往“怕舆论、躲舆论”的思想,借助信息平台,主动发布工作信息、听取公众诉求、吸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并适时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评判司法工作。
五、法院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进程中的几点建议
1、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动态化的监督与考核。拿裁判文书上网平台建设来说,2010年《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追责方式基本是通报批评和考核扣分,明显畸轻;而2013年新《规定》中“谁上传、谁负责” 的规定又过于笼统。而要想让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落到实处,注重考核、加大责任追究无疑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建立责任追究长效机制,才能力保上网的功能充分发挥。
2、追责范围宜作“缩化”处理。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在强调对法院、法官责任追究的同时,需要正视的一个客观事实是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刚刚起步,尚缺乏成熟经验。而为了把法院、法官“出彩的冲动”最大化地转化为平台建设的效果,就需要正视法院、法官害怕被揭短心理,并合理预测和把握这种害怕揭短“抑制性”与追责范围大小的关系。从目前我国司法公开的发展阶段来看,这两者的反向关系还是较为明显的,这就提醒我们宜对法院、法官责任追究的范围作出缩小化的规定。因为过于强调对责任的追究就会放大法院、法官的“抑制性”,不利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特别是在信息化建设的初期。
3、更加注重法官权益的保障。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中,对法官权益的保障与对其责任的追究一样,也需要给予特别关注。否则,法院系统内对于法官职业的认同感和推进司法改革的积极性都会受损。仍以裁判文书上网平台的建设为例,裁判文书上网很容易就把法官们推向风口浪尖,也将会较大地增加法官的工作量,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生理、心理亚健康状态普遍存在背景下,更需要考虑裁判文书上网与法官权利保障的同步落实。这不仅是“权责一致”原则的要求,也是提升法官贯彻《规定》积极性的需要。
4、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与指导。基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域不均衡和各级法院现有硬、软件设施建设参差不齐的现状,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大各级法院的财政投入,特别是要注重向中西部基层法院和偏远法庭倾斜,以为这些地区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物质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也要加大对下级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帮带,以促进下级法院提高信息化建设的效率。
5、强化信息化应用的培训、指导与宣传。针对当前法官、干警信息化应用水平普遍偏低状况,需要组织有针对性、系统性的培训工作,以切实提升法官、干警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保证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的信息化应用能力提升,则宜贯彻不主动、不消极的“有求则应”的个别指导原则。对于普通民众信息化应用的需求,则宜采取以宣传为中心的“舆论引导”方式。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审判流程管理。
以信息化为抓手,全力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努力实现阳光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当前所有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之一。要着力推进“阳光司法”,在依照法律规定和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全面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方面的司法公开。要着力构建面向社会公众的司法公开信息平台,将信息平台建设作为服务社会、化解矛盾、宣传法治、接受监督的重要方式。事实上,我国司法信息化时代已经算是迟来一步,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不断改革发展,一方面社会矛盾大量涌现,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深入人心,诉讼成本和门槛降低,法院的受案数量剧增,办案法官人数有限,且数量的增加不能完全与案件数量的增加成比例。可以说,我们法院审判工作效率、公正、透明正遭遇到严峻挑战,我们的司法公信力正遭遇到大众质疑。法院系统要顺应社会主流,不断改革创新,积极采取措施发展法院信息化,以适应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开展审判工作。当然,完全依赖信息化是不可能完全解决法院司法高效、公正、透明的问题,但它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良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