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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同民一初字第49号
作者:同仁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12 09:10:49 打印 字号: | |
  原告阿某某,女,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藏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  萍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清 栋
责任编辑:同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