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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同民一初字第254号
作者:同仁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12 09:24:37 打印 字号: | |
  原告辛某某,女,汉族。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  萍

                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清 栋
责任编辑:同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