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同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才掊子(别名公保东智)、男、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于甘肃省玛曲县、住甘肃省玛曲县尼玛镇。2014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同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7日逮捕,现羁押于同仁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吾毛友,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同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刑诉(2014)第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才掊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花、卡着才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才掊子及其辩护人吾毛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7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才掊子在同仁县隆务镇麦秀路和平宾馆院内,用刀撬院内一白色现代瑞纳轿车驾驶室的门,后发现该车左后门没有上锁,便进入车内将该车盗走逃跑。经鉴定,被盗白色北京现代牌BH7141MY型小轿车价值为人民币陆万捌仟柒佰元整(68700.00)。被告人才掊子于2014年7月3日晚在河南县柯生乡被抓获。赃物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现场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在案佐证。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才掊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才掊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出示的证据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且案发后自愿认罪,同时追回赃物未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要求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才掊子在同仁县隆务镇麦秀路热贡和平宾馆院内看到许多车辆,即用随身携带的刀撬院内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的车门未果,后发现该车左后门没有上锁,便打开车门将该车盗走逃逸。经鉴定,被盗白色北京现代牌BH7141MY型小轿车价值为人民币陆万捌仟柒佰元整(68700元)。被告人才掊子于2014年7月3日晚在河南县柯生乡被同仁县公安局抓获。赃物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7月2日晚21时左右我入住到同仁县热贡和平宾馆,早晨6时左右发现停放在院内的白色现代瑞纳轿车被盗。车牌号为青D19982,车辆型号为BH714MY。车内有临时导航,前挡风玻璃左边有裂缝,后保险杠有白色装饰条;
2、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白色现代瑞纳轿车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3、被告人供述证实,2014年7月2日晚23时左右我和次某、扎某某某三人在同仁县教育宾馆住宿并喝酒,次日凌晨3点左右我到麦秀路和平宾馆时看见院子停放了好多车,于是我产生偷车的念头。我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撬了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车门,结果没撬开,这时我试了一下左后门没上锁,还在车内找到了车钥匙,我就拿车钥匙发动车离开了,车开到同仁县教育宾馆门口我去叫次成,然后我们开车往河南县城去,到柯生乡时车的轮胎破了,我俩在柯生乡一家修理车店卖了新轮胎,准备安轮胎时公安人员把我抓了;
4、黄价鉴字(2014)第2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青D19982的白色北京现代BH714MY型小轿车鉴定价值为68700元;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同仁县热贡和平宾馆院内;
6、辨认及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才掊子指认同仁县热贡和平宾馆院内是其盗窃车辆的作案地点;
7、同仁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3日凌晨在同仁县麦秀路发生一起汽车被盗案件,7月3日21时许在河南县柯生乡一汽车维修厂内将被告人才掊子抓获;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才掊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掊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8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未给被害人造经济损失,请求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才掊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4年7月4日起至2018 年1月3日止)。
二、责令返还被盗车辆。(已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吉 毛 先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才让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