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审判研讨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同民一初第266号
作者:同仁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12 11:02:09 打印 字号: | |
  原告仁某某、女、藏族、农民。

被告才某某某、男、土族、农民。

  原告仁某某诉被告才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仁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

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受理费1150元,共计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仁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吉 毛 先

二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扎西周措
责任编辑:同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