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某某,女,藏族。
委托代理人,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下某某某,男,藏族。
委托代理人,同仁县隆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同仁县隆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诉被告下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桑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当增吉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扎西周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