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同仁县隆务镇夏琼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才尕,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索南措,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王长江,男,土族。
被告朱智,男,汉族。
被告扎西加措,男,藏族。
被告才让,男,藏族。
被告罗科章,男,汉族。
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长江、朱智、扎西加措、才让、罗科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世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索南措,被告王长江、朱智、扎西加措、才让、罗科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诉称,2011年5月12日,借款人张德忠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借款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定于2014年5月11日前还清,其妻杨小娟承担共同还款之责,并由王长江、朱智、扎西加措、才让、罗科章做贷款保证人,并写了借款保证承诺书,该户从2011年6月21日至2013年10月8日归还利息17次,共计利息45222.97元。借款到期后,张德忠违约不予归还,我社向其进行催收无果,现借款人张德忠及其妻杨小娟下落不明,在此为了保护贷款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要求被告王长江、朱智、扎西加措、才让、罗科章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贷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5364.77元,及以后所拖延的利息。
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具有相关资质从事金融业务。
2.借款申请书一份、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2011年5月12日被告张德忠向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借据一份,拟证明2010年6月12日被告张德忠从原告处取得借款人民币150000元。
4.担保借款合同书一份、借款担保书五份、单位工资证明五份,拟证明王长江、朱智、扎西加措、才让、罗科章为张德忠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5. 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收回凭证十七份,证明被告张德忠已支付利息人民币45222.97元。
6.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到期提示付款通知书二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一份,拟证明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贷款。
7.计算利息清单一份,拟证明被告张德忠截至2014年6月20日借款利息为15364.77 元。
被告辨称,对于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诉求均无异议。对于原告提出的证据也均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均为原始书证内容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取证、举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2日,借款人张德忠以购房资金不足为由,向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当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该笔借款于2014年5月11日前还清。其妻杨小娟承担共同还款之责。被告王长江、朱智、扎西加措、才让、罗科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被告张德忠于2011年6月21日至2013年10月8日归还利息17次,共计利息人民币肆万伍仟贰佰贰拾贰元玖角柒分(45222.97元),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5月14日向被告送达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到期提示付款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并向被告张德忠和担保人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债权,判令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还款付息。
本院认为,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王长江、朱智、扎西加措、才让、罗科章签订的保证合同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被告王长江、朱智、扎西加措、才让、罗科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长江、朱智、扎西加措、才让、罗科章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偿还原告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截止到2014年6月20日借款利息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陆拾肆元柒角柒分(15364.77 元),以及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王长江、朱智、扎西加措、才让、罗科章对以上借款人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债务后享有追偿权。
案件受理费3607元,减半收取1803.5元由被告王长江、朱智、扎西加措、才让、罗科章承担,各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代理审判员 郭 世 辉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清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