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多杰卡,男,藏族。
委托代理人袁天,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贾有林,男,土族。
被告韩发科,男,土族。
被告吴振明,男,藏族。
被告郝仲禄,男,藏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多杰卡诉被告贾有林、韩发科、吴振明、郝仲禄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多杰卡于2014年12月3日以保安镇镇政府已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多杰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多杰卡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 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清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