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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同民一初字第267号
作者:同仁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13 09:42:49 打印 字号: | |
  原告多杰卡,男,藏族。

委托代理人袁天,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贾有林,男,土族。

被告韩发科,男,土族。

被告吴振明,男,藏族。

被告郝仲禄,男,藏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多杰卡诉被告贾有林、韩发科、吴振明、郝仲禄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多杰卡于2014年12月3日以保安镇镇政府已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多杰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多杰卡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 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清栋
责任编辑:同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