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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同民二初字第222号
作者:同仁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13 10:04:43 打印 字号: | |
  原告黄南亚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靖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友海,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晶,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他才让,男,藏族。

  被告尕藏才旦,男,藏族。

  被告斗拉加,男,藏族。

原告黄南亚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宽他才让、尕藏才旦、斗拉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黄南亚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

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南亚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南亚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薛 长 青

审 判 员 吉 毛 先

人民陪审员 才  华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拉毛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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