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南亚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靖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友海,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晶,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他才让,男,藏族。
被告尕藏才旦,男,藏族。
被告斗拉加,男,藏族。
原告黄南亚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宽他才让、尕藏才旦、斗拉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黄南亚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
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南亚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南亚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薛 长 青
审 判 员 吉 毛 先
人民陪审员 才 华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拉毛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