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南州宏兴预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戚列波,该厂厂长。
被告华青加卜、男、藏族、农民。
原告黄南州宏兴预制品厂诉被告华青加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南州某某某厂于2 014年11月2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
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南州宏兴预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黄南州宏兴预制品厂承担。
审 判 员 吉 毛 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才让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