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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同民一初第259号
作者:同仁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13 10:30:06 打印 字号: | |
  原告李成、男、土族、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南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同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

法定代表人杨玉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青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成诉被告同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成于2014年11月2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

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成承担。

审 判 员 吉 毛 先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扎西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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