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成、男、土族、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南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同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
法定代表人杨玉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青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成诉被告同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成于2014年11月2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
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成承担。
审 判 员 吉 毛 先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扎西周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