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国钰,男,土族。
委托代理人卓玛,女,土族,系原告之妻。
被告何强业,男,藏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钰诉被告何强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钰于2014年12月4日以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李国钰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 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拉毛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