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同仁县法院发生一起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对审判人员进行辱骂、撕扯事件,影响极其恶劣。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此事件发生后,承办法官及时将情况汇报院长,院长指示对这种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对审判人员进行辱骂、撕扯的行为不能姑息,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经院长批准,于2015年2月25日中午12时许,对扰乱事件中直接责任人员,即当事人的亲属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通过批评教育,被拘留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反省,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书写了悔过书并予以改正。被拘留人的态度与表现表明,妨害民事诉讼的障碍已经排除,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院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被拘留人已于2015年2月26日下午14时许解除拘留。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同时它彰显司法尊严,保证司法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保障措施。法院和法官是法治与正义的守护者,提高法院的尊严、提高法官群体的尊严,这样才能确保法官真正以一个法律人共同认可的操守,切实履职,秉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