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铖利,男,藏族。
原告张志宏,男,汉族。
原告薛明,男,汉族。
被告高彦军,男,撒拉族。
委托代理人周玉梅,法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铖利、张志宏、薛明诉被告高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铖利、张志宏、薛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铖利、张志宏、薛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牛铖利、张志宏、薛明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 萍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拉毛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