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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同执字第23号
作者:同仁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15 17:30:28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增某某,女,藏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增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增某某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2014)同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仁青三智

审 判 员  张 玉 香

审 判 员  美 多 措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桑  杰
责任编辑:同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