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增某某,女,藏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增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增某某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2014)同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仁青三智
审 判 员 张 玉 香
审 判 员 美 多 措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