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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同民二初字16号
作者:同仁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15 17:33:21 打印 字号: | |
  原告同仁县郭么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同仁县郭么日村。

法定代表人李本才让,同仁县郭么日村村民委员会书记。

被告叶日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仁县郭么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叶日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同仁县郭么日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同仁县郭么日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 判 长   完玛才让

审 判 员   当 增 吉

人民陪审员  卡 先 加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拉毛才让
责任编辑:同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