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县人民法院集中学习《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作者:同仁法院 发布时间:2015-09-15 10: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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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法〔2015〕19号)。9月15日,同仁县人民法院迅速组织全院干警学习该办法。
《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行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了有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等八种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同时对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党政领导干部等出现生态环境损害情形的责任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还就责任追究形式、责任追究执行办理部门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办法》的出台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对相关干部起到警示作用,让大家对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心存敬畏,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当今世界正面临森林面积锐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多种生态危机,直接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了自己也为了子孙后代,大家一定要形成共识、共同努力,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生态文明。
我院还组织干警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法〔2015〕42号)。对《通知》中十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五步程序进行深入的解读和学习,为我院干警在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从思想上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