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8日下午,我院执行局全力出击,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6月18日经本院开庭审理,判定解除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吉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责令吉某付清租赁费49297.50元,吉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无奈之下,李某向本院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吉某归还其租赁房屋,并立即给付所欠租赁费。
本院执行局在接受申请后立即向吉某发出相关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归还出租屋,吉某仍拒不履行。执行人员几经周折找到吉某及其家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干警们的苦口婆心、多番劝说之下,被执行人吉某的丈夫终于被说服,主管院长与其见面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一步的落实归还租赁房屋事宜,吉某丈夫最后答应立即着手搬出租赁房屋。
第二天,在执行员的协助和监督下,吉某与丈夫收拾、搬离,当天腾退了租赁房屋,最终,本院执行人员顺利的将出租房屋归还给申请人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