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才某某用6500元的低价收购3辆被盗摩托车,随后高价转手卖出,非法获利2000余元。从本案来看,才某某在明知摩托车是被盗赃物情况下,依然进行低价收购,并高价转卖。主观上并非是想通过转卖赃物影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秩序,而仅是想通过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谋取金钱利益。据了解,才某某认为自己没有参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所以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犯罪了。但是,这不影响我院对才某某的定罪量刑,才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大多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已触犯刑法,赃物是不是他人通过违法犯罪所取得的与自己无关,甚至在高利益面前抱有侥幸心理,单着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据刑法有相关规定,通过窝藏、转移赃物获得好处费;通过代为销售赚取差价;通过购买远低于市场价的“赃物”变相获得利益,都属触犯刑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对症下药”,通过加重金钱利益、物质利益的惩罚力度及提高罪名的法定刑等司法技术,摧毁犯罪的黑色利益链,有效打击犯罪行为。
法官建议:针对这类案件,应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对此类犯罪尽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起到教育被告人和旁听群众的作用;二是结合实际深入案件多发地区的乡村、社区、学校,以案说法进行普法宣传,引导群众不贪图利益,远离犯罪;三是在微信微博、报刊杂志上刊登典型案例,正确引导人民群众认识犯罪、远离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