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关系不断演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在经济与社会改革大潮的冲击下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给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特别是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夫妻财产分割、抚养关系等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当前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中需解决的相关问题为落脚点,深入分析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案件提起大多为女性。在我院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女性提起离婚的大约占离婚案件的半数以上,而男性提起离婚的案件半数以和好撤诉结案。这一方面反映了女性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女性在经济、生活上处于弱势。
(二)20至40岁成为离婚高危人群。70后、80后逐渐成为离婚率最高的人群,在这两个年龄段中,由于面临的生活压力和外部环境变化较大,个人需求的膨胀及面临诱惑的增多,婚姻感情很容易破裂。
(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随着婚姻法的逐步完善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一些新的婚姻家庭理念已经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明显的冲击。
(四)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法律的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但具体操作中又面临着一系列难题:孩子的抚养费应如何确定?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应如何去把握?抚养费的给付期间应如何确定?是否应涵盖子女上大学期间的费用?抚养费应如何给付?一次性给付和分期给付的情况应如何掌握?
(五)协议达成离婚后又起诉离婚的纠纷。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该协议是否应作为法院认定双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依据?当事人双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置?有的法官认为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后,该协议不能再作为依据,而有的法官则持截然相反的意见。
为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为目标,在审判程序及自由裁量方面在审理此类案件前,一般先进行调解程序,搞清纠纷产生的原因、诱因,并分别谈心交流,必要时邀请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根据具体案情在审判程序设置上进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