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5日上午,同仁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开设赌场罪,这是同仁县法院首次审理开设赌场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8日至20日,被告人尕某、完某利用尕某自建的活动板房,通过为他人提供场所、赌具、免费烟酒饮料等方式,吸引赌博人员参与赌博。每晚参赌人员10佘人,桌面流动赌资10000佘元。被告人完么多杰、尕土加二人开设赌场共三天,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累计非法获利9050元,所得收益由二人平分。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案件定性展开了辩论,主要围绕二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论处还是以聚众赌博罪论处。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免费烟酒饮料,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非法获利,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实际参与了赌博,其赌博场所、赌具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应认定为聚众赌博罪。
法院认为,开设赌场罪和聚众赌博罪的认定之间具有共同点,即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一、组织结构、赌具来源、赌博方式的不同。开设赌场罪中,参赌人员规模较大,赌具也由赌场提供,其赌博方式由赌头设定;而聚众赌博罪中,赌博规模较小,赌具由参赌人员提供,其赌博方式也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二、参赌人员的来源不同。开设赌场罪中,赌头以开设赌场的方式吸引他人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罪中,参赌人员均由赌头直接召集而至。三、参赌人员的性质不同。开设赌场罪中,参赌人员具有不特定性,参赌人员不固定;聚众赌博罪中,参赌人员有特定性,即由赌头或其他参赌人员召集、指引特定的人参与赌博,参赌人员一般较为固定。
结合案件事实,被告人尕某、完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合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其行为极易滋生、助长赌博风气,对同仁地区人民群众的正常经济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同仁县法院宣判的首例开设赌场罪案,有效打击了赌博犯罪,肃清了社会风气,维护了社会秩序,用司法力量为同仁地区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