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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   身陷囹圄
作者:同仁法院  发布时间:2019-08-26 16:13: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同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多某某非法采矿罪一案,该案系同仁县法院首例非法采矿罪附带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多某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和2018年10月间,雇用他人使用装载机等工具非法采砂,并将采挖的砂石出售他人,违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多某某采出的砂石资源量经复核为6296立方米,资源量价值鉴定为251840元。

法院认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被告人多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同仁县扎毛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非法采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且被告人多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造成水源地保护区河道内砂石资源流失,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严厉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被告人多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追缴被告人多某某的违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因非法采砂造成的资源损失251840元;并对非法采砂造成的区域恢复原状,若不自行恢复的,承担恢复费用。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本案的审结,有力地震慑了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提升了环境资源审判公信力,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同仁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守护同仁县的绿水青山,协同打造美丽同仁。

 

 

 
责任编辑:同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