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这是自刑诉法特别程序实施以来我院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案情经过,2020年5月27日12时许,受害人叶某在同仁县隆务寺广场对面大经筒房内休息,多某进入大经筒房内转经筒时,涉案精神病人俄某进入房间内殴打叶某,并持刀砍伤叶某,多某上前劝阻时俄某逃离现场。经鉴定,案发时俄某精神状态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后经鉴定:受害人叶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精神病人病发致使他人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经鉴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咋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那么怎样才能达到“必要的时候”呢?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呢?我院以案释法就必要的时候进行了解释,即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应住院接受强制医疗。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上三个条件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本案中我院严格依据新增加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对公安机关结束侦查后作出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鉴定俄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最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申请,对被申请人俄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