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马勇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仁青加与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执恢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仁青加借款117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65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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