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龚恒平: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同仁县隆务镇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执3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同仁县隆务镇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案款253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80元、案件受理费216.25元、公告费24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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