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玉堂、下吾当周: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完玛卡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执2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扎西才让借款637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770元、案件受理费508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地址:同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人:李毛吉
联系电话:17309730339 0973-8726992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雪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执1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款50293.17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54元、案件受理费49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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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马福林: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执2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索南本案款3175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7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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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甘肃桑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谢仁欠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执1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谢仁欠案款426537.06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298元、案件受理费3935.6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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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科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芳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执2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芳华案款1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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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侯立周: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金平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执3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郑金平案款81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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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王欢飞: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白正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执恢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正祥案款3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5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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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田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青2321执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案款210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3400元、案件受理费20947.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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