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仁市法院强制执行了一起担保人履行借款义务的案件。
2012年,索某向同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由索某的朋友扎某等8人提供担保。后来索某虽陆续偿还部分借款利息,但一直未完全还清。同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16年将借款人索某和担保人扎某等8人一同诉至同仁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索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被告扎某等8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判决生效后,索某和扎某等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5月7日,同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扎某等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义务。经执行法官多次上门讲解,法律使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扎某等慑于法律威力,主动联系同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部分案款20万元,剩余案款将逐一落实。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除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外,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人不但要考虑债务人的信誉、偿债务能力,还应考虑自己的承受能力,切不能碍于情面,盲目担保,否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风险。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间有句金玉良言“馋人说媒,痴人作保”,希望大家在帮“好朋友”做担保时要理智对待、慎之又慎。